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六章 枪支的入境和出境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六章 枪支的入境和出境 第三十八条 外国交通运输工具携带枪支入境或者过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必须向边防检查站申报,由边防检查站加封,交通运输工具出境时予以启封。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