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六章 枪支的入境和出境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六章 枪支的入境和出境 第三十六条 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人员携带枪支入境、出境,应当事先经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