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四章 枪支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四章 枪支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 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枪支必须同时携带持枪证件,未携带持枪证件的,由公安机关扣留枪支;
(二)不得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
(三)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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