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四章 枪支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四章 枪支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六条 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不再符合持枪条件时,由所在单位收回枪支和持枪证件。
配置民用枪支的单位和个人不再符合持枪条件时,必须及时将枪支连同持枪证件上缴核发持枪证件的公安机关;未及时上缴的,由公安机关收缴。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