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向本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配备、配置枪支的;
(二)违法发给枪支管理证件的;
(三)将没收的枪支据为己有的;
(四)不履行枪支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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