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三章 枪支的制造和民用枪支的配售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三章 枪支的制造和民用枪支的配售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对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制造、配售、储存和帐册登记等情况,必须进行定期检查;必要时,可以派专人驻厂对制造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