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三章 枪支的制造和民用枪支的配售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三章 枪支的制造和民用枪支的配售 第十九条 配售民用枪支,必须核对配购证件,严格按照配购证件载明的品种、型号和数量配售;配售弹药,必须核对持枪证件。民用枪支配售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建立配售帐册,长期保管备查。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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