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二章 枪支的配备和配置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二章 枪支的配备和配置 第十二条 营业性射击场、狩猎场配置的民用枪支不得携带出营业性射击场、狩猎场。猎民、牧民配置的猎枪不得携带出猎区、牧区。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