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标准的制定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标准的制定 第二十条 标准实施后,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