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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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标准化工作的管理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标准化工作的管理 第五条 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标准化工作的管理 第六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工...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标准化工作的管理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标准化...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标准化工作的管理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标准化工作的管理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标准化工作的管理 第十条 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章 标准的制定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标准的制定 第十一条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一)互换配合、通用...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标准的制定 第十二条 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
工程建设、药品、食品...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标准的制定 第十三条 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制...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标准的制定 第十四条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标准的制定 第十五条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标准的制定 第十六条 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并...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标准的制定 第十七条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标准的制定 第十八条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一)药品标准,食品卫生...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标准的制定 第十九条 制定标准应当发挥行业协会、科学技术研究机构和学术团体的作用。
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部...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标准的制定 第二十条 标准实施后,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标准的制定 第二十一条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代号、编号办法,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企业标准的代...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标准的制定 第二十二条 标准的出版、发行办法,由制定标准的部门规定。
第四章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从事科研、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企业生产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应当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出口产品的技术要求由合同双方约定。
出口产品在国内销售时,属于我国强制性标准管理范围的,必...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应当符合标准化要求。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授权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行业认证机构,进行产品质量认证...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标准实施的监督。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负责本部门、...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立检验机构,负责本行业、本部门的检验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全体公民均有权检举、揭发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标准化法》和本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批产...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并处...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处以违...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处罚不免除由此产生的对他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验、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罚没收入全部上缴财政。对单位的罚款,一律从其自有资金中支付,不得列入成本。对责任人的罚款,不得从公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