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