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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