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验、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
(二)伪造、篡改检验数据的;
(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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