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