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从事科研、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