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企业生产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应当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