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标准化工作的管理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标准化工作的管理 第十条 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