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标准的制定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标准的制定 第十五条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