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标准的制定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标准的制定 第十六条 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对地方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地方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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