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标准制定、实施过程中出现争议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机制解决。
法律 发布日期:2017-11-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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