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法律 发布:2017-11-04 共 4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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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以及对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制定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务院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标准化重大改革,研究标准化重大政策,对跨部门跨领域、存在重大争议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开展或者参与标准化工作。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国家积极推动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开展标准化对外合作与交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结合国情采用国际标准,推进中国标准与国...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 第十条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 第十一条 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 推...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 第十二条 对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 第十三条 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 第十四条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所急需的标准项目,制定标准的行政主管部...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 第十五条 制定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应当在立项时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企业、社会团体、消费者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的...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 第十六条 制定推荐性标准,应当组织由相关方组成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制定强制性标准,可以...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 第十七条 强制性标准文本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国家推动免费向社会公开推荐性标准文本。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 第十九条 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 第二十条 国家支持在重要行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等领域利用自主创新技术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 第二十一条 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 第二十二条 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 第二十三条 国家推进标准化军民融合和资源共享,提升军民标准通用化水平,积极推动在国防和军队建设中采用先进适用的民用标...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 第二十四条 标准应当按照编号规则进行编号。标准的编号规则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 出口产品、服务的技术要求,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 第二十七条 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 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标准化要求。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 第二十九条 国家建立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 第三十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标准实施信息反馈、评估、复审情况,对有关标准之间重复交叉或者不衔接配套的,应当...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和宣传工作,传播标准化理念,推广标准化经验,推动全社会运用标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标准制定、实施过程中出现争议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商;协商不成的,由...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标准进行编号、复审或者...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其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开其执行的标准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标准进行编号或者备案,又...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予以立项,制定的标准不符合本法...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社会团体、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对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进行编号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标准化工作的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军用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