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务院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标准化重大改革,研究标准化重大政策,对跨部门跨领域、存在重大争议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协调。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
法律 发布日期:2017-11-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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