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 第三十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标准实施信息反馈、评估、复审情况,对有关标准之间重复交叉或者不衔接配套的,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理或者通过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机制处理。
法律 发布日期:2017-11-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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