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社会团体、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对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进行编号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撤销相关标准编号,并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法律 发布日期:2017-11-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