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 第二十三条 国家推进标准化军民融合和资源共享,提升军民标准通用化水平,积极推动在国防和军队建设中采用先进适用的民用标准,并将先进适用的军用标准转化为民用标准。 法律 发布日期:2017-11-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