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法律 发布日期:2017-11-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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