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以及对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法律 发布日期:2017-11-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