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开其执行的标准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法律 发布日期:2017-11-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