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第二十二条 商务部或者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制止。必要时,商务部可以将拟出境的设备、材料、软件和相关技术的有关情况通报海关,对其中属于海关监管货物的,海关可以查验和扣留。对海关监管区域外不属于海关监管货物的,商务部可以查封或者扣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7-0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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