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第二十八条 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等保税监管场所出口,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的过境、转运、通运,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7-0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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