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第十四条 出口许可证件持有人改变原申请的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的,应当交回原出口许可证件,并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重新申请、领取出口许可证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7-0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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