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第四条 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7-0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