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 第三条 国家对核出口实行严格管制,严格履行所承担的不扩散核武器的国际义务。
国家严格限制铀浓缩设施、设备,辐照燃料后处理设施、设备,重水生产设施、设备等物项及其相关技术等核扩散敏感物项,以及可以用于核武器或者其他核爆炸装置的材料的出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6-11-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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