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 第四条 核出口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6-11-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