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 第四条 核出口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6-11-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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