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 第六条 核出口由国务院指定的单位专营,任何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6-11-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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