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 第六条 核出口由国务院指定的单位专营,任何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6-11-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