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 第二十三条 《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及其相关技术从保税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出口,适用本条例的规定。《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及其相关技术的过境、转运、通运,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6-11-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