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 第二十一条 国家原子能机构会同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商务部、外交部、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管制清单》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布。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6-11-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