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 第二十条 国家核出口管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6-11-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