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 第十九条 伪造、变造、买卖核出口许可证,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核出口许可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6-11-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