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二章 核设施安全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二章 核设施安全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核设施安全许可制度。
核设施营运单位进行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退役等活动,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许可。
核设施营运单位要求变更许可文件规定条件的,应当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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