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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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核安全,预防与应对核事故,安全利用核能,保护公众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对核设施、核材料及相关放射性废物采取充分的预防、保护、缓解和监管等安全措施...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坚持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加强核安全能力建设,保障核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从事核事业必须遵循确保安全的方针。
核安全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责任明确、严格管理、纵深防御、独立监管、...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对核安全负全面责任。
为核设施营运单位提供设备、工程以及服务等的单位,应当负相应责任。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安全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国家核安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国家坚持从高从严建立核安全标准体系。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核安全标准。核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核安...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国家制定核安全政策,加强核安全文化建设。
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工业主管部门和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培育核安全...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核安全相关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利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注重核安全人才的培养。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在...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核设施、核材料安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核安全信息的权利,受到核损害的,有依...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国家加强对核设施、核材料的安全保卫工作。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保卫制度,采取安全保卫措施,防范对核设...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国家组织开展与核安全有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完善核安全国际合作机制,防范和应对核恐怖主义威胁,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
第二章 核设施安全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二章 核设施安全 第十四条 国家对核设施的选址、建设进行统筹规划,科学论证,合理布局。
国家根据核设施的性质和风险程度等因素,对核设施...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二章 核设施安全 第十五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具备保障核设施安全运行的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满足核安全要求的组织管理体系和质...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二章 核设施安全 第十六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设置核设施纵深防御体系,有效防范技术原因、人为原因和自然...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二章 核设施安全 第十七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和为其提供设备、工程以及服务等的单位应当建立并实施质量保证体系,有效保证设备、工程和服务等的...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二章 核设施安全 第十八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辐射照射,确保有关人员免受超过国家规定剂量限值的辐射照射,确保辐射照射保持在合理...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二章 核设施安全 第十九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核设施周围环境中所含的放射性核素的种类、浓度以及核设施流出物中的放射性核素总量实施监测...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二章 核设施安全 第二十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培训计划,对从业人员进行核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并进行考核。
核设施营...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二章 核设施安全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国家规划确定的核动力厂等重要核设施的厂址予以保护,在规划期内不得变更厂址...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二章 核设施安全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核设施安全许可制度。
核设施营运单位进行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退役等活动,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二章 核设施安全 第二十三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地质、地震、气象、水文、环境和人口分布等因素进行科学评估,在满足核安全技术评价要求的...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二章 核设施安全 第二十四条 核设施设计应当符合核安全标准,采用科学合理的构筑物、系统和设备参数与技术要求,提供多样保护和多重屏障,确...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二章 核设施安全 第二十五条 核设施建造前,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造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核设施建...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二章 核设施安全 第二十六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取得核设施建造许可证后,应当确保核设施整体性能满足核安全标准的要求。
核设施建造许可证的有...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二章 核设施安全 第二十七条 核设施首次装投料前,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运行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核...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二章 核设施安全 第二十八条 核设施运行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运行的,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于有效期届满前五年,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二章 核设施安全 第二十九条 核设施终止运行后,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采取安全的方式进行停闭管理,保证停闭期间的安全,确保退役所需的基本功...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二章 核设施安全 第三十条 核设施退役前,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退役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核设施退役...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二章 核设施安全 第三十一条 进口核设施,应当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核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并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二章 核设施安全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核设施安全许可申请组织安全技术审查,满足核安全要求的,...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二章 核设施安全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安全技术审查时,应当委托与许可申请单位没有利益关系的技术支持单位进行技术审评...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二章 核设施安全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成立核安全专家委员会,为核安全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制定核安全规划和标准,进行核设...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二章 核设施安全 第三十五条 国家建立核设施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核安全经验反...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二章 核设施安全 第三十六条 为核设施提供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服务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许可。境外...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二章 核设施安全 第三十七条 核设施操纵人员以及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无损检验人员等特种工艺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核设...
第三章 核材料和放射性废物安全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三章 核材料和放射性废物安全 第三十八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持有核材料,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许可,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三章 核材料和放射性废物安全 第三十九条 产生、贮存、运输、后处理乏燃料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确保乏燃料的安全,并对持有的乏燃料承担核安全...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三章 核材料和放射性废物安全 第四十条 放射性废物应当实行分类处置。
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在国家规定的符合核安全要求的场所实行近地表或...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三章 核材料和放射性废物安全 第四十一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对放射性废物进行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处置,确保永久...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三章 核材料和放射性废物安全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处...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三章 核材料和放射性废物安全 第四十三条 国家建立放射性废物管理许可制度。
专门从事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处置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三章 核材料和放射性废物安全 第四十四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和不能经净化排放的放射性废液进行处理,使其转变为稳...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三章 核材料和放射性废物安全 第四十五条 放射性废物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要求,对其接收的放射性废物进行处置。
放射...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三章 核材料和放射性废物安全 第四十六条 国家建立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关闭制度。
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办理关闭手...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三章 核材料和放射性废物安全 第四十七条 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关闭前,放射性废物处置单位应当编制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关闭安全监护计划,报国...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三章 核材料和放射性废物安全 第四十八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乏燃料处理处置费用,列入生产成本。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预提...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三章 核材料和放射性废物安全 第四十九条 国家对核材料、放射性废物的运输实行分类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运输安全。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三章 核材料和放射性废物安全 第五十条 国家保障核材料、放射性废物的公路、铁路、水路等运输,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铁路、水路等...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三章 核材料和放射性废物安全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乏燃料运输管理活动,监督有关保密措施。
公安机关对核材料、放射性...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三章 核材料和放射性废物安全 第五十二条 核材料、放射性废物的托运人应当在运输中采取有效的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措施,对运输中的核安全负责...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三章 核材料和放射性废物安全 第五十三条 通过公路、铁路、水路等运输核材料、放射性废物,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关...
第四章 核事故应急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四章 核事故应急 第五十四条 国家设立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组织、协调全国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四章 核事故应急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承担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日常工作,牵头制定国家核事故应急预案,经国务院批准后组织...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四章 核事故应急 第五十六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开展应急工作人员培训和演练,做好应急准备。
核设施所在地省...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四章 核事故应急 第五十七条 国家建立核事故应急准备金制度,保障核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所需经费。核事故应急准备金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四章 核事故应急 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核事故应急实行分级管理。
发生核事故时,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开展应急响应,减轻事故...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四章 核事故应急 第五十九条 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按照国家核事故应急预案部署,组织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核设施营运单位...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四章 核事故应急 第六十条 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发布核事故应急信息。
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四章 核事故应急 第六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核设施营运单位等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和授权,组织开展核事故后的恢复行动、损失...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四章 核事故应急 第六十二条 核材料、放射性废物运输的应急应当纳入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场外核事故应急预案或者辐射应急预案。发生核事故...
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六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核设施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公开核安...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六十四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公开本单位核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文件、核设施安全状况、流出物和周围环境辐射监测数...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六十五条 对依法公开的核安全信息,应当通过政府公告、网站以及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开。
公民...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六十六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就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核安全事项通过问卷调查、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采取其...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六十七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开展核安全宣传活动:
(一)在保证核设施安全的前提下,对公众有序...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六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存在核安全隐患或者违反核安全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
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六十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政府信息公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条 国家建立核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从事核安全活动的单位遵守核安全法律...
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一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核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提高核安全监管水平。
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
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二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核安全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监测、检...
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 对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从事核安全活动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说明情况...
第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四条 核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勤勉尽责,秉公执法。
核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与监督检查活动相应的专业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国务院核安全监...
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危害核设施、核材料安全,或者编造、散布核安全虚假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
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
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规划限制区内建设可能威胁核设施安全的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的生产、贮存设施或者人口密集场所...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
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五...
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未对核设施周围环境中所含的放射性核素的种类、浓度或者核设施流出物中的放射性核素...
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受委托的技术支持单位出具虚假技术评价结论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
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
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或者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无损检验单位聘用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与核设施...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持有核材料的,由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持有的核材料,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第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第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第八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开相关信息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
第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从事核安全活动的单位拒绝、阻挠...
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因核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损害的,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核损害责任制度承担赔偿责任,但能...
第九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