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二章 核设施安全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二章 核设施安全 第十六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设置核设施纵深防御体系,有效防范技术原因、人为原因和自然灾害造成的威胁,确保核设施安全。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核设施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接受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查。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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