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二章 核设施安全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二章 核设施安全 第十八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辐射照射,确保有关人员免受超过国家规定剂量限值的辐射照射,确保辐射照射保持在合理、可行和尽可能低的水平。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