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四章 核事故应急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四章 核事故应急 第五十四条 国家设立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组织、协调全国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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