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四章 核事故应急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四章 核事故应急 第五十六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开展应急工作人员培训和演练,做好应急准备。
核设施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开展核事故应急知识普及活动,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区开展核事故应急演练。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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