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四章 核事故应急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四章 核事故应急 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核事故应急实行分级管理。
发生核事故时,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开展应急响应,减轻事故后果,并立即向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核设施状况,根据需要提出场外应急响应行动建议。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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