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四章 核事故应急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四章 核事故应急 第六十条 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发布核事故应急信息。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统筹协调核事故应急国际通报和国际救援工作。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