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四章 核事故应急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四章 核事故应急 第六十二条 核材料、放射性废物运输的应急应当纳入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场外核事故应急预案或者辐射应急预案。发生核事故时,由事故发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响应。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