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六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核设施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公开核安全相关信息。
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公开与核安全有关的行政许可,以及核安全有关活动的安全监督检查报告、总体安全状况、辐射环境质量和核事故等信息。
国务院应当定期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核安全情况。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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