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六十四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公开本单位核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文件、核设施安全状况、流出物和周围环境辐射监测数据、年度核安全报告等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